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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中的党纪(上)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纪律建设纪略
编者按:
党章是党的总章程,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党章,特别是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重大历史关头,总是通过修改完善党章体现我们党对时代发展要求和历史发展趋势的新判断,为全党指明前进方向和奋斗目标。
不同时期的党章,是观察党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实现自我完善、自我净化、自我革新的一扇窗口。从本期开始,我们将以新中国成立为界,分上下篇刊发《党章中的党纪》,通过梳理分析不同时期中国共产党党章中的纪律和规矩的特点及变化,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全面从严治党,就要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深刻内涵,准确把握我们党坚持制度治党的历史脉络、现实基础和发展趋势。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共召开18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18个党章(党纲、党章修正案)。其中有1个党纲(一大),8个党章(二大、六大、七大、八大、九大、十大、十一大、十二大),9个党章修正案(三大、四大、五大、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本篇将梳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即从党的一大到七大通过的党章对纪律的不同要求及其特点。
一大纲领奠定“纪律立党”基石
1921年7月,在极端险恶的革命形势下,代表着全国50多名党员的13名代表参加了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正式诞生。本次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共15条,900多字,虽无纪律专章,但有10条涉及组织纪律和财经纪律等基础性要求。
1.确定组织纪律和保密纪律。一是排他性原则,即“凡承认本党纲领和政策,并愿成为忠实党员的人,经党员一人介绍,不分性别、国籍,均可接收为党员,成为我们的同志。但在加入我们队伍之前,必须与企图反对本党纲领的党派和集团断绝一切联系”,“党员除非迫于法律,不经党的特许,不得担任政府官员或国会议员”。二是组织确认原则,即“候补党员必须接受其所在地的委员会的考察,考察期限至少为两个月。考察期满后,经多数党员同意,始得被接收入党。如该地区设有执行委员会,应经执行委员会批准。”三是保密原则,即“在党处于秘密状态时,党的重要主张和党员身份应保守秘密。”当时党处于非公开状态,因此,一大纲领特别强调保密纪律,这是中国共产党在高压环境下能够生存、巩固和发展的一个重要经验。此后,每一部党章均特别强调“保守党的秘密”这条重要纪律。
2.加强基层组织活动和财务监督。一是机构设定原则,即“凡有党员五人以上的地方,应成立委员会”;“凡是党员不超过十人的地方委员会,应设书记一人;超过十人的应设财务委员、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各一人;超过三十人的,应从委员会的委员中选出一个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的章程另订”;“委员会的党员人数超过五百,或同一地方设有五个委员会时,应由全国代表会议委派十人组成执行委员会。如上述要求不能实现,应成立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执行委员会的工作和组织细则另订。”二是组织活动原则,即“委员会的成员经当地委员会书记介绍,可转到另一个地方的委员会”;“工人、农民、士兵和学生的地方组织中党员人数多时,可派他们到其他地区去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地方执行委员会的严格的监督”;“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
一大纲领起到了“临时党章”的作用,为党的纪律建设奠定了基础。值得注意的是,设立财务委员和中央执委会监督地方财务等方式,说明我们党在幼年时期就有了维护财经纪律的思想萌芽。
二大党章首次设立“纪律”专章
经过一年的革命实践探索,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代表大会于1922年在上海召开。大会通过了党的第一部正式章程《中国共产党章程》。二大党章采取分章体例,分六章29条,规定了党员条件、审批程序、组织系统、活动方式、组织纪律、经费使用等。特别是第四章专门讲“纪律”,共9条,900余字,对组织纪律、宣传纪律、党员从业纪律等作了规定,第五章“经费”强化了财经纪律。这些使党的纪律建设有了实质性的内容和进展。
1.第一次展示了民主集中制的萌芽。一是全国代表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决议,本党党员绝对服从之。二是一切会议均取决于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三是下级机关必须完全服从执行上级机关的命令,不执行时,上级机关有权给予取消或改组。四是区域地方执行委员会必须宣传和执行中央执行委员会所规定的政策,不得自定政策。五是凡有关全国的重大政治问题发生,中央执行委员会未发表意见时,区域地方执行委员会均不得单独发表意见。显然,这里已包含“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思想,而且此后的党章也都继承了这个重要思想和组织原则。此外,还包括上级机关有权取消或改组下级机关,初步显示出从严治党、从严执纪的立场和原则。
2.第一次系统规定了党员违纪责任。列宁认为所有共产党员都应该参加党的一个组织,遵守纪律和接受教育。二大党章坚持了列宁的思想,申明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有严密组织和严格纪律的队伍。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的一律予以开除:一是言论行动有违背本党宣言、章程及大会、各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二是无故连续二次不到会。三是欠缴党费三个月。四是无故连续四个星期不为本党服务。五是经中央执委会命令其停止出席留党察看期满而不改悟。六是泄露党的秘密等。这为我们党能够在当时非常严酷的环境下生存并不断发展壮大,提供了纪律保障。
3.第一次明确了党员从业纪律。在党成立早期,一些党员并未真正接受马克思主义,与社会其他政治团体还保持着联系,还有一些怀抱政治野心,以升官发财为目的的投机分子混入党中。为了纯洁党的队伍,早在一大纲领中就明确了排他性原则,提出“中国共产党彻底断绝与资产阶级的黄色知识分子及与其类似的其它党派的任何联系。”随着国内形势的变化及受共产国际的影响,二大党章对此政策进行了微调,规定“凡党员若不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加入一切政治的党派。其前已隶属一切政治的党派者,加入本党时,若不经特许,应正式宣告脱离。”同时还规定:“凡党员若不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为任何资本阶级的国家之政务官。”这是党章第一次明确党员从业纪律,实质上体现了对党员严格的政治要求。同时,与一大党纲相关内容相比,二大党章增加了“特许”的可能,为此后国共两党开展合作埋下了伏笔。
4.第一次明确了财经纪律。一是明确了党的经费来源为党费、党内派捐和党外协助三种,其中党内派捐是党在创建时期建立的、由地方党的委员会酌情根据地方经费及党员经济状况而确定的一项经费收入。二是规定了由中央执委会负责党的经费支配权限问题,这对于保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具有重要作用。三是规定了党费交纳的办法。这些规定表明我们党从一开始就注重用党章规范党的经费和使用等问题。
与一大纲领相比,二大党章从内容到结构、从实体规定到程序规定,都有了很大进步,初步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规范框架。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党第一次有了正式党章并开辟了“纪律”专章。这对于规范党员和党组织行为,健全党内政治生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促进党的巩固发展,提高党的战斗力和组织纪律性,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此后从三大到六大的《党章》都有纪律专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