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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钟某某,2001年7月参加工作,公务员身份,系某县某镇某居委会党总支书记(镇党委任命股级干部,财政供养人员),因犯贪污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按规定,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开除公职处分应报县政府批准,但钟某某任居委会党总支书记,属于党内职务。请问:给予身为居委会党总支书记的钟某某开除公职处分,应报县委还是县政府批准?依据是什么?
读者:钱遵
钱遵同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规定,县级以下机关给予公务员开除处分,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党委或者政府批准。其中,行政机关公务员或列入政府序列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报县级政府批准;党的机关、人大机关等其他类别公务员或未列入政府序列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报县级党委批准。需指出的是,根据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规定,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应即取消其原工资待遇。
来信提到的钟某某已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无论其属于哪一类公务员,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中纪发〔2013〕4号)、《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十六条、《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十九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均应给予其开除处分。具体是报县级党委抑或县级政府批准,主要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看其是否系行政机关公务员或列入政府序列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而与其担任的居委会党总支书记职务无关。
本刊顾问组